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埇刑初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张超男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埇刑初字第0017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超男,男,汉族,农民。2006年4月5日因抢劫罪被合肥市瑶海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2年12月7日因盗窃罪被合肥铁路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2014年6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诉(201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超男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超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0日凌晨,被告人张超男来到宿州市埇桥区沱河矿建医院外三科三楼走廊,盗走王某一部价值464元的OPPO手机、一部创雅牌手机。2014年9月18日凌晨,被告人张超男来到宿州市伤骨科医院住院部盗走孙某现金2800元。2014年10月14日凌晨,被告人张超男在宿州市埇桥区沱河矿建医院外准备实施盗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张超男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张超男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张超男当庭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其在宿州市伤骨科医院盗走孙某现金2800元不属实。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9月20日凌晨,被告人张超男在宿州市埇桥区矿建医院外三科三楼走廊,盗走王某OPPO牌手机一部、创雅牌手机一部。经宿州市埇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OPPO牌手机价值464元。二、2014年10月14日凌晨,被告人张超男在宿州市埇桥区沱河矿建医院准备实施盗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合肥市瑶海区、合肥铁路法院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狱政科离监犯综合信息表,证明被告人张超男于2006年4月5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2年12月7日又因盗窃罪被合肥铁路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2014年6月20日释放。(二)宿州市埇桥区价格认证中心(2014)18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OPPO牌手机价值464元。(三)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4年10月14日,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张超男现金300元和一部小米手机。(四)被害人王某的陈述,称2014年9月19日晚上23时许,他在宿州市埇桥区矿建医院外三科陪他父亲看病在走廊睡觉时,被偷走一部OPPO牌手机和一部创雅牌手机。(五)证人韩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份她在本市东关胜利东路诚信通讯上班时,来个男的(指被告人张超男)拿出两部手机,一部杂牌子的,一部OPPO手机要买,并说发票弄丢了,她就登记了张超男的身份证,然后给张超男200元现金和一个内存卡。(六)被告人张超男的供述,称他共在宿州市埇桥区矿建医院实施盗窃五次,具体日期记不清,前四次带着棒球帽,第五次带着假发,第一次他是到矿建医院住院部三楼,在走廊一病床上,他拿走了两部手机,是酷派牌和联想牌,过四五天晚上,还是十二点以后,他又到矿建医院住院部一楼偷一部海信手机,到二楼走廊又偷一部滑盖手机,第三次偷三个人的,偷二部手机,和一百多元现金,第四次在矿建医院住院部,他从一楼窗户偷走一病人的一部灰色0PPO手机,然后又偷隔壁两人的,偷一部联想手机和几十元现金,第五次在寻找目标时被抓住了。三、2014年9月18日凌晨,被告人张超男在宿州市埇桥区道东宿州市伤骨科医院住院部,盗走孙某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害人孙某的陈述,称2014年9月18日凌晨三点多,她在宿州市伤骨科医院陪她母亲郝某住院,被偷走2800元,还有些零钱。(二)证人郝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18日凌晨三点多,她在宿州市伤骨科医院住院,她女儿孙某陪她时被偷走人民币2000多元。(三)被告人张超男的供述,称2014年9月18日他到道东伤骨科医院,在住院部三楼,他偷一个女士包,包里有2000多元,具体多少记不清了,钱被他吃喝花完了。本案其他相关证据一、案发及抓获经过,证明本案由公安机在工作中发现而案发,2014年10月14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超男抓获。二、户籍信息,证明张超男的身份事项.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超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刑罚处罚。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超男在宿州市伤骨科医院盗走孙某现金2800元及被告人张超男当庭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其在宿州市伤骨科医院盗走孙某现金2800元不属实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张超男在公安机关供认其在宿州市伤骨科医院盗走一个女士包,包内有现金2000元,证人郝某证明她女儿孙某在宿州市伤骨科医院陪护她时被偷走2000多元,上述证据能够认定被告人张超男在宿州市伤骨科医院盗窃2000元的事实,故对公诉机关指控2800元的数额及被告人张超男当庭的辩解,本院均不予支持。被告人张超男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超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4日起至2015年8月1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张超男退赔被害人王毛让人民币464元,退赔被害人孙玉楠人民币二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 静审 判 员  陈叶亮人民陪审员  庄志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程 贺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