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彦平与被告王献池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343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赵文波人民陪审员 王 跃人民陪审员 李保珠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朱继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