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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执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李建勋与长沙长继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勋,长沙长继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213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勋。被执行人长沙长继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镇郭亮中路39号。法定代表人程光,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中民再终字第002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建勋与被执行人长沙长继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长沙长继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长继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58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浩滨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曦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