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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杨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初字第356号原告杨某。被告唐某。原告杨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7日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刘佳倩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唐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