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杨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初字第356号原告杨某。被告唐某。原告杨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7日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刘佳倩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唐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