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源商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刘在友与齐庆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在友,齐庆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商初字第21号原告刘在友。被告齐庆华,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在友诉被告齐庆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在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5元,减半收取1093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焦云鹏代理审判员  徐光花人民陪审员  翟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崔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