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林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鼓民初字第597号原告林某,女,汉族,1955年6月30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黄巧燕,福建榕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男,汉族,1949年2月12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原告林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东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巧燕、被告董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86年原告原丈夫病世,当时婚生子林立才两岁。在1991年8月经他人介绍,说被告离异,从事公安民警工作,有知识、懂法,做人还可以。于是原告就与被告相识、交往,但仅认识几天,就草率于1991年8月1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原告及小孩与被告共同生活,在生活中,被告对原告的小孩根本没有爱心,被告一不高兴小孩就惨遭被告毒打,轻的辱骂,原告也很怕,不敢吭声。被告对原告也无夫妻感情,也经常与原告发生无端的争吵,原告一直忍着过日子,原告努力地做好家务,盼望小孩长大,被告能随着年龄的增长改变这种野蛮、粗暴的行为。原告下岗后,到他人家打工做卫生挣钱养活孩子。2008年原告在他人家做卫生时不慎摔倒,右手腕骨折动手术住院治疗,被告且漠不关心,分文不出也不照顾。2013年6月11日,原告再次在打工做卫生时不慎摔倒,右手腕再次骨折,动了三次手术。在行手术前需要家属签字,被告仍然不理不到场,也分文不出,原告在被告家当保姆都不如。因这次摔伤至原告九级伤残,右手无法使劲,做家务不顺手,被告却骂原告故意把手弄伤不干活,并多次找茬与原告争吵,被告多次提出离婚,逼迫原告必须放弃在婚姻期间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坐落于鼓楼区通湖路129号航龙花园×座×房产权,要原告净身出去。原告不肯,要求分一半产权,引发被告不满与原告大吵。2014年11月15日上午,被告再一次逼迫原告在离婚协议书上签放弃该房产权未果,被告强迫原告交出该房屋钥匙,原告被赶出门,原告报警,并经社区调解,也无果。原告只好投靠儿子,不然至今仍流落街头。被告这种行为已造成夫妻关系恶化,婚姻已走到尽头,根本无法共同生活。这种畸形婚姻早已给原告精神带来极大痛苦,为尽快解决这种不幸的婚姻,特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助费20000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辩称,一、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还是有夫妻感情。1.被告与前妻在1981年生下一个女儿,因为前妻性格暴躁,于1978年左右离婚,带走女儿,并未向被告拿一分钱。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认识时被告已经是郊区公安局办公室副主任,因此,原告同意跟被告交往。1991年原告为了其小孩入学,与被告结婚。当时被告对原告的儿子付出了很多,小孩当时住在被告单位宿舍。后小孩读中学时还踢易拉罐将人踢伤,原告的孩子非常调皮贪玩,甚至撒谎。孩子小学毕业时数学和英语都是100分,语文考试77.3分,分数不够上十八中学,付了6000元才进的三十六中学,当时被告所有的钱都放在原告处。孩子上了中学后,开始沉迷电脑,甚至付钱的补习班也不去上。后来孩子的事被老师发现,告诉了原、被告,但原告爱子心切,从来不批评孩子,因此都是由被告扮黑脸。孩子后来还算争气,高中考上八中。一旦不抓该孩子学业,成绩就会下滑。孩子在准备考大学时,被告希望孩子报考医学院,但孩子一意孤行,报了中南大学建筑学。从孩子的求学过程来看,都是被告比较严厉教育孩子,孩子才有今天的成绩。孩子读大学时,被告基本不插手,由孩子母亲管理。孩子读大学后越发肥胖。后大学快毕业时,同学家长打电话来说孩子出事了,原告还不太相信,被告劝原告出去看看,原告还对被告十分感谢。原告回来后,孩子考试成绩不及格。被告劝原告好好教育孩子,但原告还是我行我素。后孩子没能毕业,在房产中介工作。被告曾问孩子有什么想法,孩子说想要坐办公室。孩子于2009年去东莞打工,后又去上海。这一系列问题原告从来没有跟被告沟通过。3.被告一直在努力化解家庭矛盾。被告与前妻没离婚时,为了接送女儿,调到市公安局,随后女儿被前妻转学,被告还偷偷摸摸的去看过她。被告女儿后来考上了大学,跟被告说,“她没饭吃的时候,你这个父亲在那里”。后来被告侄儿结婚,被告女儿有出席宴席,被告只是在快结束时跟女儿说了几句话,结果原告还是不高兴。被告对女儿充满愧疚,因此想将这唯一住房赠与给女儿,但原告不同意。4.当时被告把工作看的太重了,觉得房子是会有的,后来经过被告大哥介绍,于2002年4月买了诉争房产。二、原告的丈夫住在茶亭,后房子拆迁安置,被告借给了原告3万多元。2011年或2012年,原告背着被告将房子卖掉了,卖了60余万元。因为卖房子必须将孩子的户口迁出,原告与被告商量是否将户口迁到诉争房屋,被告坚决不同意。后原告将儿子户口挂到集体户,房子才卖成。原告在整个婚姻期间都在骗被告,原告将房子卖掉后,被告与原告曾经沟通过,被告也可以用原告对付被告的方法对付原告。卖掉房子的钱和被告的工资及房屋租金都在原告处,原告将这些钱买了一套房子,被告会提交证据。三、1999年被告50岁,患高血压,在加上当时患脂肪肝,住在93医院,当时原告也在上班,被告也都是自己照顾自己。2002年原告也生病,被告是带病照顾原告。还找了被告当时在肿瘤医院上班的大嫂帮忙。2009年被告退休后,原告手骨折了三次,原告第一次手骨折时,被告还十分在意这件事,在市二医院复查时,被告还托了人找医生询问,医生说绝对没事,但原告不相信,还与医生争吵,被告还给原告买了止痛药。后原告称颈椎有问题,还坚持到总院动手术,手术后神经被碰了十分疼痛,又动了二次手术,被告一直都是带病照顾原告。第二次是原告瞒着被告去做保姆,后滑倒手骨折,此时原告才找被告。滑倒后,被告与原告及原告儿子做了一份协议书,当庭提供给法庭。原告第三次骨折是买新房子搞卫生时滑倒的。第二天被告到医院看原告时,医生跟被告沟通原告坚持出院的事。被告跟医生说技术上的问题被告不懂,尊重原告的想法。后原告第二天就自行出院了。原告去做了伤残等级鉴定。原告的儿子当时回来,被告跟原告儿子说一个月打电话回来一次,被告会将原告的病情告知他。结果原告儿子根本没有打电话回来。后来被告打电话给原告儿子,但原告儿子就是不回来照顾原告。原告多次不听被告劝告,才造成九级伤残的后果。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91年8月15日登记结婚。2007年5月8日购置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鼓西街道通湖路129号航龙花园×楼×单元(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该产权证显示:房屋所有权人董某,登记时间2010年7月15日,建筑面积88.03㎡。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系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原、被告婚后并无重大矛盾或原则性分歧。现原告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珍惜二十多年的夫妻感情,本着互谅、互敬的精神,加强沟通,共同维护良好的婚姻家庭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林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24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东帆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小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