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执民字第6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慈溪大纬机械有限公司、龚忠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慈溪大纬机械有限公司,龚忠立,慈溪田野农业机械有限公司,邹长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6342号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沈利义,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鹰,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慈溪大纬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龚忠立,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龚忠立,系慈溪××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慈溪田野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邹长苗,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邹长苗,系慈溪××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慈溪大纬机械有限公司、龚忠立、慈溪田野农业机械有限公司、邹长苗(2014)甬慈商初字第760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慈溪大纬机械有限公司、慈溪田野农业机械有限公司、邹长苗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龚忠立名下的房地产暂不宜处置,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现上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0000元、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另上述被执行人需承担本案诉讼费41310元,执行费4417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634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代理审判员 潘 国 锋代理审判员 陈 凌 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