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民初字第04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余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余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民初字第04959号原告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539号万科金域华府11栋1楼。法定代表人向云。委托代理人贾璐,女,198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范晓敏,女,199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余前。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唐战胜人民陪审员 曹群湘人民陪审员 朱楷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