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韩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韩某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432号原告苏某某,女,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镇勾营村。委托代理人韩某某甲,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韩某某乙,男,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镇勾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韩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2015年4月7日,原告苏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立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景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