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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民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韩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韩某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432号原告苏某某,女,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镇勾营村。委托代理人韩某某甲,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韩某某乙,男,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镇勾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韩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2015年4月7日,原告苏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立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景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