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聊东执字第6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王彦峰与吴志超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彦峰,吴志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673-1号申请执行人王彦峰。被执行人吴志超。本院作出的(2014)聊东民初字第17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吴志超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吴志超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志超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利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广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