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商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县支行与陈峥嵘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县支行,陈峥嵘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66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县支行,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玉兴东路30号。代表人:郑荣伟,行长。委托代理人:俞飞燕、徐文辉,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峥嵘。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县支行与被告陈峥嵘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七日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滨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苏雪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