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三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6
案件名称
张付群与安阳市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王宪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付群,安阳市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王宪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三初字第18号原告张付群,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保堂,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市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德明被告王宪国,男,196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付群与被告安阳市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王宪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付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77元,减半收取6689元,由原告张付群承担。审 判 长 石红斌审 判 员 康运庄人民陪审员 亓广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贾晓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