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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民三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6

案件名称

张付群与安阳市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王宪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付群,安阳市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王宪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三初字第18号原告张付群,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保堂,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市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德明被告王宪国,男,196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付群与被告安阳市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王宪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付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77元,减半收取6689元,由原告张付群承担。审 判 长  石红斌审 判 员  康运庄人民陪审员  亓广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贾晓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