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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马执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胡赛东与被告李荣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赛东,李荣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马执字第00258号申请执行人胡赛东。被执行人李荣方。申请人胡赛东与被告李荣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的(2013)新马民初字第07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李荣芳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0000元,合计70000元,此款由被执行人李荣芳于2013年12月30日前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多家银行账户内存款,无存款信息;2、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3、查询了被执行人车辆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7077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新马民初字第07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俊梅审 判 员  李 涛代理审判员  胡安坤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赵向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