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开民初字第00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陈德佐与司中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佐,司中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0634号原告陈德佐,居民。委托代理人葛建中,沭阳县青伊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司中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佐诉被告司中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德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辛晖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许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