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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金法平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陈卓逵与陈永其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卓逵,陈永其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平民初字第138号原告陈卓逵,男,汉族,1962年1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委托代理人陈达南,广东珠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永其,男,汉族,1977年3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卓逵诉被告陈永其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卓逵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梁蔓冰代理审判员  谢潇潇人民陪审员  贾福重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丽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