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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里执字第8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滕贵福、周东华与宋书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贵福,周东华,宋书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里执字第893-1号申请执行人滕贵福。申请执行人周东华。被执行人宋书玲。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3)里民再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滕贵福、周东华于2014年7月2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9.6万元,未执行标的为19.6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洪军代理审判员  夏迎海代理审判员  顾 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晓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