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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保法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向兰惠、张文云与被执行人向俊清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兰惠,张文云,向俊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保法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向兰惠,女,湖南省保靖县人。申请执行人张文云,男,湖南省保靖县人。被执行人向俊清,男,湖南省保靖县人。本院在执行向兰惠、张文云与向俊清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2014)保民初字第301号民事调解书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保民初字第3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友军审判员  向兴国审判员  龙 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向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