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保法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向兰惠、张文云与被执行人向俊清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兰惠,张文云,向俊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保法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向兰惠,女,湖南省保靖县人。申请执行人张文云,男,湖南省保靖县人。被执行人向俊清,男,湖南省保靖县人。本院在执行向兰惠、张文云与向俊清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2014)保民初字第301号民事调解书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保民初字第3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友军审判员 向兴国审判员 龙 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向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