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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城民初字第1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德州宏达建筑集团恒基有限公司与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济南荣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宏达建筑集团恒基有限公司,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济南荣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原济南二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陈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城民初字第1332号原告:德州宏达建筑集团恒基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解放北路236号。法定代表人:范世飞,董事长。被告: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西光明街10号。法定代表人:王雪广,董事长。被告:济南荣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原济南二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孙耿镇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明,总经理。被告:陈明,济南荣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解除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存款300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为了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存款3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毕经斌审 判 员  王海虹人民陪审员  张 晶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孙瑞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