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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00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祁军科与齐少平、赵江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军科,齐少平,赵江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00442号原告祁军科,男,汉族。被告齐少平,男,汉族。被告赵江峰,男,汉族。原告祁军科与被告齐少平、赵江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3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祁军科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祁军科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军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祁军科负担。审判员  王泉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