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张嘉俊与XX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嘉俊,XX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00243号原告张嘉俊,男。被告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嘉俊与被告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嘉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嘉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嘉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嘉俊负担。审判员 张海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利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