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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张嘉俊与XX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嘉俊,XX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00243号原告张嘉俊,男。被告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嘉俊与被告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嘉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嘉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嘉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嘉俊负担。审判员  张海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利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