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法执字第2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彭伟丽与刘永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伟丽,刘永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法执字第2652号申请执行人彭伟丽,女,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刘永辉,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彭伟丽申请执行刘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松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擅自变卖法院已查封的财产涉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松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峰审判员 刘建军审判员 李文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郑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