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开民初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杨允芳与腾立群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允芳,腾立群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0229号原告杨允芳。委托代理人顾柳柳,启东市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腾立群。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允芳诉被告腾立群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允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允芳负担。审判员 施恩银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倪文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