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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二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大好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左某某、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二初字第28号原告湖南大好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松木工业园松枫路1号。法定代表人易平,该公司监事。委托代理人何龙华,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某某,男。被告许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大好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左某某、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大好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大好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大好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26元,减半收取1713元,财产保全费1329元,共计3042元,由原告湖南大好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满元审 判 员  刘振生人民陪审员  欧祖流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龙小莉校对责任人:许满元打印责任人:龙小莉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