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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官刑二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周某某寻衅滋事、妨害公务、莫某某、王某妨害公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官刑二初字第87号公诉机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辩护人潘燕萍,云南典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莫某甲,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辩护人尹元春,云南典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辩护人黄佑林,云南典传律师事务所律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以官检公一科刑诉(201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被告人莫某甲、王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以官检公一科量建(2015)34号量刑建议书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二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莫某甲、王某判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袁松、书记员王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潘燕萍、被告人莫某甲及其辩护人尹元春、被告人王某其辩护人黄佑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车路过昆明市官渡区宏仁村某速递门口,因某速递面包车停于路边致道路不能通过,周某某遂使用烟灰缸将该车挡风玻璃砸坏,周某某与某速递员工随后发生口角。后王某、莫某甲等人赶至现场,对某速递员工进行殴打,致陈某、皇某某、刘某等人受伤。公安民警随后赶至现场,在处置过程中,民警徐某某、李某甲、协警谢某某、协警欧阳某某被周某某、莫某甲、王某等人打伤。经鉴定,陈某、皇某某、刘某、徐某某、李某甲、谢某某、欧阳某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随意殴打他人,并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甲、王某使用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针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以下指控证据予以证明:一、证人证言:1.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4月19日20许,矣六派出所民警接某速递员工报警称:在昆明市官渡区宏仁新村某速递,有人和员工发生打架。矣六派出所民警接警后,立即开车赶往上述地点处警。在赶到现场处警过程中,矣六派出所的民警及辅警被打伤。2014年4月20日官渡分局立即开展侦查工作,经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莫某、莫某乙、周某某、莫某甲、王某有重大嫌疑,官渡分局于2014年4月22日将犯罪嫌疑人莫某录入布控预警平台,犯罪嫌疑人于2014年6月3日9时许,到银行办理业务时,被民警将其抓获。同日,犯罪嫌疑人莫某乙、周某某被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2014年6月14日公安机关口头传唤莫某甲、王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2.罗某系某速递员工,其报案报告及陈述证实:2014年4月19日晚上20时左右,我发现我们公司的一辆银白色的面包车挡风玻璃被砸了。旁边停着一辆黑色的本田越野车,车上的一个男的说因为我们的车堵着他了,我就报了警。我们双方开始争执,过了一会对方来了五六个男的骂我们并且上去打我们老板。我们拉架的过程中对方开始打我们,并砸了我们的办公桌椅和电脑。后来就有警察来到现场制止,对方也不听警察劝,还连警察也打,直到来了很多警察才没再打。3.杨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19日晚22时10分左右,我接到110指令处警。我进入现场,有个50岁左右的男子告诉我一名年轻男子打了他,这时就有4、5名男子朝我围了上来,对方死死的揪住我的衣领并辱骂我。后面我看见我们派出所的民警徐某某拉开一名殴打别人的男子,我就冲上去拉一名27岁左右的男子,这名男子猛的甩开我并冲上去打徐某某并猛的用力把徐某某和他甩倒在地,我上去蹲下用两只手按住他的双腿,后这名男子挣脱并跳起来骂我,还试图冲过来打我,后被一名群众和徐某某拉开。徐某某劝阻对方无果后向空中鸣枪警告。我看到徐某某被打了,但由于现场十分混乱,具体被打到哪里我没有看清。我还看到一名二十岁左右身材偏瘦方形脸的协警被另一名五十多岁的男子用力掐住了脖子,大概有半分钟的时间。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杨某辨认出周某某指着我说我打他,周某某还殴打了一名青年男子,具体怎么打的我不清楚;辨认出莫某甲当时殴打一名男子,还扬言要打我,后来揪扯徐某某的警服,将徐某某摔倒在地上。辨认出王某在现场,但具体做过什么记不清。4.魏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19日晚上20时左右,我们接到矣六所的指令赶往宏仁新村某速递现场,我看到有一辆面包车被砸坏,某速递物流里面一片狼藉,并且几名男子正在追着一名男子在打。处警民警徐某某、协警谢某某对打架的人员进行制止,有三名男子向处警民警李某甲冲去,这时徐某某就拔出枪向天空鸣枪示警。这时就有一名男子过来开始抓扯我,在此过程中徐某某、李某甲、谢某某和我均被打架的人打伤。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魏某某辨认出被告人王某在案发现场参与闹事,并未见他动手打人。辨认出周某某是在现场闹的比较凶的人,不仅和另外一名男子追打现场的群众,还辱骂民警,在制止的过程中将我制服的右肩章扯坏。辨认出莫某甲在现场,我赶到现场时未见打人,只是起哄和辱骂警察。5.吴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19日20时左右,我在我店里,看见本田车司机砸了停在某速递门口的面包车并打了某速递的员工。两名协警赶到后,本田车司机叫来的人又围着协警,扯着协警的衣领威胁协警不准他们管。之后警察赶到,本田车司机叫来的人和警方发生争执,警察拉架的时候他们就连警方的人也一起打。当时比较混乱,过了一会,我就听见警察鸣了两枪,才平息下来。本田车司机和其他两个叫来的人动手打人了,其他人我没看见。6.郑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19日大概20时左右,我就听到在宏仁新村某速递门口有人在打架和砸车,我看到有一辆面包车挡风玻璃被砸了,某速递公司里面一片狼藉,并且几名男子正在追着一名某速递的员工打,警察到现场劝解后,他们连警察一起打,一直到来了很多警察后才没再打的。7.马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19日20时许,我在公司听到外面有人砸车、打架,我们经理被打了。之后进来穿警服的2名男子拉架,其中一名穿警服的男子被掐着脖子按在桌上,另外一个穿制服的用对讲机呼叫请求支援,之后我就出去了。8.曹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去的时候罗某、陈某和本田车车主在吵架,我说我们报警了,他们听了以后就不服,打电话叫了七、八个人来,上来就对陈某拳打脚踢,将陈某打倒在地上,我和罗某去劝,他们又来打我们。随后警察来了,我就和我的朋友耿某某躲到宏仁新村,之后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9.邓某某的证言证实:事发当时,本田车司机叫来五、六个人打某速递的人。两个协警刚进入某速递,其中一个就被矮个子男子勒住脖子摔倒在地上,另外一个协警看情况不对就拉起被摔倒的协警往外跑。过了一会,我见两辆警车赶到现场,车上下来七、八个穿警服的人,他们不听劝,反而打警察。矮个子男子是最先动手撕扯警察的,随后其他人也过来,警察上来劝架,这些人就开始和警察撕扯在一起,其中一个警察被他们打倒在地上,矮个子的男子、穿白衣服的男子和本田车驾驶员继续对倒在地上的警察拳打脚踢。10.唐某甲的证言证实:我和唐某乙散步的时候看见几辆警车和很多警察往宏仁村里面走。当我们来到宏仁村里面,有两个村民样子的人掐住一个民警的脖子,其中一个还用拳头打民警的头部。11.唐某乙的证言证实:我看见几个人掐着警察的脖子打警察,他们撕扯着警察,对警察拳打脚踢。我和唐某甲去劝架,打警察的人又转过来打我,我的头部、右脚被打伤了,但是没有破口。12.李某甲的证言证实:当晚20时左右,我在公司二楼工作,听见砸玻璃的声音,我出去看到一辆黑色本田越野车司机说我们堵着他了,上去打我们经理一拳,双方发生争执。过了一会对方来了五六个男子,来了就开始打骂我们,当时场面很乱,后来就有警察来到现场制止,可对方也不听警察劝,还连警察也打,后来了很多警察才没再打。当时我们在屋子里,有两个警察进来了解情况,并劝对方不要打,对方就去掐警察的脖子,威胁警察。之后又追着我们同事打,几乎所有人都动手了。后来几个警察来制止,可对方不听,全部围上去打警察。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李某甲辨认出王某和其他人一起冲进某速递打砸,具体怎么打砸的我记不清了。13.莫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份的一天周某某打我电话和我说被人家打了让我去看下,我和周某某就一起到现场。到了之后我看见一辆面包车的挡风玻璃已经坏了,周某某正在和某速递的员工拉扯,我就连忙过去将周某某拉开,告诉他我帮他解决。本来已经和某速递的员工说好明天修车,就有一个身穿白衣服的男子用电棒来电我,我当时一生气,就和周某某去追打这个男子。我们看到警察到现场了,我就和周某某说警察来了给警察处理。周某某就停手没有打了。紧接着我就看到有个警察坐在地下,不清楚怎么了。接着那个警察从地上起来后用枪对天鸣了2枪示警,我就喊周某某去旁边呆着。警察就要求把我们带走带到派出所调查,我要求警察抓到用电棒电我的人才去,我就回家了。当晚的事情是周某某引起的。14.莫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19日晚上19时左右,我儿子接到一个电话就去看热闹去了,后来我也过去了。我小舅子周某某被人打了,他说是一个穿制服的人打的,我就去追打我小舅子的那个人。警察说他们已经抓到那个人了,但是旁边围观人都说不是。当时人很多场面很混乱,警察鸣了两枪。警察之后叫我们到派出所里去处理这件事,我们认为是一点小事就都没有人跟着去派出所。我没有动手打人。二、被害人陈述1.皇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19日晚上20时左右,我们公司的车的挡风玻璃被人砸碎了,在面包车不远的地方停着一辆黑色的本田车,车上的一个男子说我们的车挡着他们路了。正在理论的时候,来了很多人,打我们老板和我们。后来派出所来了两个协警,进来问情况,才说话就被那些人掐着脖子危胁说不准讲话,我们当时很害怕被对方再打着就都躲到房子后面去了,过了一会警察就来了。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皇某某辨认出周某某是对方驾驶员,他用烟灰缸砸坏了我们公司的面包车,还和其他男子冲进公司,用手殴打我们公司的负责人陈某。辨认出莫某甲在现场威胁我们,警察到了之后又威胁警察。2.刘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19日晚上20时左右一个本田车驾驶员和我们公司的人发生纠纷,开始打我们。后来派出所来了两个协警,进来问情况,才说话就被那些人掐着脖子威胁说不准讲话,我们当时很害怕被对方打着就躲到房子后面了,过了一会警察就来了。我躲到屋子后面去了,没看见发生的事,只听见很吵闹,听旁边的人说警察都被打了。3.陈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19日晚上20时左右,一个男子说我们车挡住他了,砸了我们车玻璃,并开始打我们。本田车驾驶员就是砸我们车的人,我闻见他身上有酒气。我被打了,不知道谁打的,他们人逐渐多起来,我就打电话报警。4.徐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19日20时许,我在所上值班时接值班室指令称在宏仁新村某速递店内有多人酒后乱打人,我接指令后着警服和同事李某甲、协警谢某某赶往现场。当时现场比较混乱,在某速递店的门口有十多名男子,他们是宏仁新村本村人,喝了很多酒。我和李某甲去询问这些村民,村民不理我俩,我看见五六名村民正抓住一名青年男子殴打,我和李某甲去劝阻,并叫两名协警把那名男子带上警车。刚把这名男子带走大约十多米远时,这些村民又有七八人冲过去抓住那名男子打,我和同事又上去制止并使用执法仪录像时,一名男子一把抢走我的执法仪并丢在地上,还抓住我的左边警衔把我拽倒在地。我头上被这名男子打了几拳。该男子被同事们拉开后,我站起来刚走了几步,又有一名男子从后面勒住我的脖子,这名男子被我摔倒在地,与此同时有多名男子来殴打我。我挣脱这些男子对我围攻后便拔出佩戴的手枪朝天鸣了两枪才把现场控制住。后来所上的同事赶到,把另一方当事人带到派出所,我们在口头传唤宏仁村的当事人时,这些人拒不到所反而不让我们的警车走。后来因所上另有指令警情我便离开了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徐某某辨认出被告人王某与其他犯罪嫌疑人一同追打一名青年男子,我在制止过程中,该男子从身后勒住我的脖子,并用拳头打我的头部。辨认出周某某案发时与其他人一起追打一名青年男子,我们将双方带至派出所时又加以阻止。辨认出莫某甲案发时在现场追打一名年轻男子,我去制止时用拳头打我的头部,把我的左肩章扯坏,并把我手中正在拍摄的执法记录仪抢去摔坏。5.李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19日20时许我接到110指挥中心的指令后赶往宏仁村现场处置警情,矣六所处警民警徐某某也随即到达。我刚下车就看到有六、七名男子在殴打一名二十岁左右的男子,我和徐某某,协警魏某某、谢某某上前制止。打人的那些人根本不听警察的劝阻。徐某某被一名男子殴打,我和魏某某、谢某某阻止时我左肩上的执法仪被扯掉,后背也被人打了一拳。我抓住殴打徐某某那名男子的肩膀时也被那名男子转身踢了两脚。魏某某、谢某某也有不同程度的受伤。后来增援的人陆续到达现场才将现场控制住。当时我们是驾驶了警用车辆和着装警用制服的,还多次告诉他们我们是警察。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李某甲辨认出莫某甲在现场追打一名男子,民警亮明身份之后,其掐住徐某某的脖子,我去制止时,又狠狠的踢了我的膝盖一脚。辨认出周某某在现场追打一名男性青年,民警徐某某上前制止时又殴打徐某某。辨认出王某在现场追打一名男性青年,民警徐某某上前制止时又殴打徐某某。6.谢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19日晚上20时左右,我们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后,我和徐某某、李某甲驾驶处警车立即赶往现场,到达后就对打架的人员进行制止,在此过程中处警民警徐某某、李某甲、协警魏某某和我在劝架过程中被打架的人打伤,这时处警民警徐某某就拔出枪向天空鸣枪示警,现场才得以控制。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谢某某辨认出莫某甲用脚踢徐某某,拳头打徐某某,并将徐某某的执法记录仪打掉在地上。辨认出王某是当时参与打架的人之一。7.欧阳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到现场后我看到很多人在打架。他们在某速递里面追打某速递的员工,还有一名男子拿起凳子准备打某速递的人,我把凳子拉住,对方马上就过来掐着我的脖子骂我。在场的协警把掐我的人拉开,我就出去向值班室呼救。在这个过程中,他们一直追打某速递的员工,民警制止的时候,其中还有一个人去掐民警的脖子,推搡民警,把民警的衣服也扯烂了,执法记录仪也被抢了摔在地上,我们协警队长魏某某的衣服也被扯烂了。欧阳某某辨认周某某在某速递门口打一名年轻男子,我亮明身份之后他不但没有停止还用手掐住我的脖子并骂我,还把我按翻在地。三、被告人供述及辩解1.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4月19日20时左右,我和“李某乙”(音)开车到官渡区宏仁新村16排某速递门口,因为有一辆面包车挡着我们的车,我就拿烟灰缸将那辆面包车砸了,接着店里面冲出来四五名男子和我吵起来。后来又来一名男子拿了电棒将我电晕了。之后警察来了说有什么事就去派出所说,我上了警车之后“李某乙”就把我从警车上拖下来,之后我和“李某乙”就坐车走了。我驾驶的是黑色本田CRV,我当时喝了一两多白酒。2.被告人莫某甲的供述证实:2014年4月19日周某某和我们一起吃完饭后就开车走了。到19时许,莫某接到个电话说他小舅周某某在前面跟别人打架,我和莫某就赶过去了。到了某速递门口,我们看到周某某和对方三男两女在打架,我们就还手了。警察什么时候来的也不知道。过了一会我突然就听到两声枪响,之后发生了什么就不记得了,当时我喝多了。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4月19日19时许,我到宏仁新村某速递门口看到有很多人在那里打架,还有很多村民在那里围观,警察站在路中间。当天晚上我喝了4两左右的白酒,到了那里以后酒劲上来,我也不清楚到了现场后具体做了些什么,怎么回家的我也记不清楚了。之后我们村的人一起吃饭的时候听别人说莫某被抓了,好像事情有点严重,而且当时我也去过现场,我就约着莫某甲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四、鉴定意见1.云鼎临字2014第130283号法医学活体检验意见书证实:徐某某受伤致头面部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伤情鉴定为轻微伤。2.云鼎鉴临字2014第130289号法医学活体检验意见书证实:李某甲受伤致右膝、右小腿软组织挫伤,伤情鉴定为轻微伤。3.云鼎鉴临宇2014第130290号法医学活体检验意见书证实:欧阳某某受伤致前颈部软组织挫伤,伤情鉴定为轻微伤。4.云鼎鉴临字2014第130291号法医学活体检验意见书证实:谢某某受伤致左腰部软组织挫伤,伤情鉴定为轻微伤。5.云鼎鉴临字2014第130287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刘某受伤致咽部(颈部)软组织挫伤,伤情鉴定为轻微伤。6.云鼎鉴临字2014第130286号法医学活体检验意见书证实:皇某某受伤致左面部、左耳、左耳后软组织挫伤,伤情鉴定为轻微伤。7.云鼎鉴临字2014第130286号法医学活体检验意见书证实:陈某受伤致右眼软组织挫伤,伤情鉴定为轻微伤。8.官发改价鉴(2014)339号证实:单警执法记录仪1台,价格为1098元。五、书证、物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莫某甲、王某、周某某身份信息与前科情况。2.照片:派出所民警徐某某警服左肩章缺失,小腿部有灰尘印,右鞋损坏;协警右肩章损坏;李某甲左肩章损坏。3.损坏物品照片:云AA8L**面包车可见两处砸痕;被砸现场照片。4.调解协议、谅解书证实:经调解,由当事人莫某、莫某甲、王某、莫某乙、周某某赔偿徐某某、李某甲、谢某某、欧阳某某60000元。5.谅解书、授权委托书证实:徐某某、李某甲、谢某某、欧阳某某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谅解书由徐某某代签。6谅解书、收条证实:周某某、莫某、莫某乙、王某、莫某甲五人家属一次性赔偿某速递公司11350元;陈某、罗某、皇某某出具了谅解书。7.矣六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我所在案发后在案发地周边走访未发现有监控视频,在案发地某速递内的监控视频因该速递工作人员称设备故障调取多次也未能调取;案发当日处警民警在处警时携带的执法记录仪因损坏无法恢复记录仪内的数据。8.昆明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6月11日被告人王某、莫某甲到刑侦大队投案,民警对被告人王某、莫某甲进行讯问时已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但因设备故障未能未能刻录制作光盘。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书证、物证、调解协议、收条及谅解书均无异议;对于公诉机关出示的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周某某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周某某未动手打警察的质证意见。被告人莫某甲对于公诉机关出示的抓获经过有意见,提出其系主动投案的质证意见,对于其他证据均无异议;被告人莫某甲的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出示的被害人徐某某、李某甲、谢某某、欧阳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杨某、魏某某的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提出相互矛盾的质证意见,对于公诉机关出示的其他证据均无异议。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以上证据系公诉机关经过依法程序合法取得,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妨害公务罪,认为事实不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指控不成立。被告人莫某甲、王某对于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妨害公务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车路过昆明市官渡区宏仁村某速递门口,因某速递面包车停于路边致道路不能通过,周某某遂使用烟灰尘缸将该车挡风玻璃砸坏,周某某与某速递员工随后发生口角。后王某、莫某甲等人赶至现场,对某速递的员工进行殴打,致陈某、皇某某、刘某等人受伤。某速递员工报警后,公安民警赶至现场,在处置过程中,民警徐某某、李某甲、协警谢某某、协警欧阳某某被周某某、莫某甲、王某等人打伤。被告人莫某甲、王某经民警口头传唤,于2014年6月11日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经鉴定,陈某、皇某某、刘某、徐某某、李某甲、谢某某、欧阳某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莫某甲、王某及莫某、莫某乙的家属与某速递员工陈某、皇某某、刘某、罗某协商一致,已一次性赔偿了上述被害人11350元,被害人陈某、皇某某、刘某已出具谅解书对三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被告人周某某、莫某甲、王某及莫某、莫某乙的家属赔偿了徐某某、李某甲、谢某某、欧阳某某60000元。徐某某、李某甲、谢某某出具谅解书对三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针对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其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经庭审查明,证人罗某、吴某、郑某某能够证实三被告人在警察到达现场之后连警察一起殴打,证人邓某某能够证实被告人周某某在警察到达现场之后殴打警察,证人魏某某能够证实被告人周某某在现场闹的比较凶,辱骂民警;被害人徐某某证实被告人周某某阻止警察将参与闹事的人带至派出所,被害人欧阳某某证实其到达现场亮明身份后,被告人不但没有停止还用手掐住其脖子将其按翻在地,并一直辱骂警察。以上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证实被告人周某某在警察赶到现场后,不配合警察,使用暴力阻碍警察执行公务的事实,故本院对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破坏社会秩序;在民警执法过程中,被告人周某某又使用暴力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被告人莫某甲、王某无视国家法律,使用暴力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指控被告人莫某甲、王某犯妨害公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周某某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周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周某某系初犯,案发后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其提出被害人具有过错的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莫某甲及王某的辩护人均提出莫某甲、王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王某经民警口头传唤,未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故本院对此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二辩护人提出莫某甲、王某系初犯、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从轻处罚,对莫某甲、王某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二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罪行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其提出对王某、莫某甲判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罪行不相适应,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建议对王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被告人王某罪行不相适应,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本院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总和刑期二年零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3日起至2016年6月2日止)。二、被告人莫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1日起至2015年5月10日止)。三、被告人王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1日起至2015年5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钱 晨人民陪审员  王云松人民陪审员  王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玉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