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淮法民特字第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淮安市淮安区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徐剑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淮安市淮安区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徐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民特字第05号申请人淮安市淮安区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GEOFFRYVICTORKELLS,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元平。委托代理人陈学文,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徐剑。申请人淮安市淮安区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机遇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剑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环亮适用特别简易程序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国际机遇公司述称,2014年9月26日,被申请人徐剑向申请人国际机遇公司借款8万元,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18%,借款到期日为2015年9月20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每月还款7354元)。当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借款合同,被申请人徐剑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淮安区井神路56号公园安置小区18号楼403室房屋(房产证号为:淮房权证华亭字第号。建筑面积为99.93㎡,套内建筑面积为88.90㎡)与申请人国际机遇公司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被申请人借款8万元,被申请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月支付7354元(从2014年10月20日至2015年1月20日)。2015年2月20日、2015年3月20日,贷款被申请人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支付。按照合同约定,申请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利息和违约金。现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徐剑所有位于淮安区井神路56号公园安置小区18号楼403室房屋(房产证号为:淮房权证华亭字第号。建筑面积为99.93㎡,套内建筑面积为88.90㎡)裁定拍卖、变卖,申请人对所得的在借款本金54949元,利息848元,违约金495元共计56292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被申请人徐剑辩称,对申请人的申请无异议,被申请人积极筹集资金还款。经审查查明,2014年9月26日,被申请人徐剑向申请人国际机遇公司借款8万元,双方当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用途为资金周转。借款金额为8万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9月26日至2015年9月20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按月还款,并立表一份自2014年10月20日至2015年9月20日每月20日归还借款本息7354元。;逾期罚息:借款方在按期还款之日之前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贷款方对应还本息合计金额,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息万分之五计收逾期罚息。;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本息,提前行使债权。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发放贷款,被申请人2014年10月20日至2015年1月20日按时归还贷款。2015年2月20日的贷款7354元,2015年3月20日的贷款7354元,被申请人未归还。按照合同约定,申请人可以提前收回债权。2014年9月26日,被申请人将其所有位于淮安区井神路56号公园安置小区18号楼403室房屋(房产证号为:淮房权证华亭字第号。建筑面积为99.93㎡,套内建筑面积为88.90㎡)与申请人办理抵押登记,并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一份。当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淮安市淮安区房屋登记中心办理抵押权登记,登记债权数额为8万元,他项权证号为:淮房他证华亭字第C14047**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的债权数额本金54949元,利息848元,违约金495元共计56292元均无异议。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陈述,借款合同复印件,抵押合同复印件,他项权证登记表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等证据在卷,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并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被申请人徐剑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归还借款,按照约定申请人可以提前收回借款。被申请人未归还借款,显属违约,应承担还款的责任。申请人有权要求实现抵押权,且优先受偿抵押的债权。现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抵押房屋依法拍卖、变卖实行担保物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徐剑所有的位于淮安区井神路56号公园安置小区18号楼403室房屋(房产证号为:淮房权证华亭字第号,建筑面积为99.93㎡,套内建筑面积为88.90㎡)的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淮安市淮安区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变价后所得款项中超出顺序在先担保债权的部分,在借款本金54949元,利息848元数额56292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被申请人徐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孙环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杜   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