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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河执字第000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张吉平与白河县钰宏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吉平,白河县钰宏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河执字第00080-2号申请执行人张吉平。被执行人白河县钰宏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昆旺。张吉平与白河县钰宏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白河民初字第0004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1780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250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白河县钰宏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7日,自觉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1780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2500元。本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得到了实现,并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故此,应当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终结本院(2015)白河执初字第000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平审判员  李正意审判员  岳桂兴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孟小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