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执字第001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孙伦洋与刘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行裁定书2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伦洋,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00199-2号申请执行人孙伦洋,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淮南市。被执行人刘军,男,197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蒙城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蒙民一初字第02041号民事判决书,并于2014年9月5日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军的皖S-L7L**号福特牌小型轿车一辆。执行中,由于被执行人刘军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扣押了被执行人的皖S-L7L**号福特牌小型轿车。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刘军所有的皖S-L7L**号福特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绍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沛生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