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少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少民初字第205号原告徐某某。被告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夏晖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孔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