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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少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少民初字第205号原告徐某某。被告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夏晖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孔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