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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恢字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秦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甲,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恢字00206号申请执行人朱某甲。委托代理人朱某乙(朱某甲之女)。被执行人秦某某。申请执行人朱某甲与被执行人秦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民初字第0100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秦某某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以(2014)西执字第00291号裁定书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人提出申请,请求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秦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朱某甲赔偿款26371.2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受理。本院在执行时,向被执行人秦某某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由其母亲代收),责令被执行人秦某某给付朱某甲赔偿款26371.2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缴纳申请执行费300元。执行时,秦某某交纳了执行款23000元。执行中,另查明,朱某甲治疗出院时,因秦某某外出,经骆家坝镇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由秦某某做活的工程承包人尹某某垫付给朱某甲9000元结算住院等费用后,朱某甲出院;朱某甲与秦某某之间纠纷处理后,由朱某甲返还尹某某9000元。执行中,尹某某同意朱某甲返还其7000元,其余2000元放弃。朱某甲领取了执行款16000元(不含返还给尹某某的7000元),自愿放弃1371.2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尹某某领取了朱某甲应返还的7000元。秦某某缴纳了申请执行费3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西民初字第0100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屈正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