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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前民初字第00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邹晓龙、张浩芳与张浩芳、周燕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张浩芳,周燕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前民初字第00497号原告邹某某。被告张浩芳被告周燕芬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晓龙诉被告张某某、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5元,由原告邹晓龙负担。审 判 长 钱 元代理审判员 金 民人民陪审员 石红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任海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