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法民初字第03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魏昭勇与赵呈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方正小标宋简体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法民初字第03924号原告:魏昭勇,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佳杰,重庆钧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呈旺,男,196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昭勇与被告赵呈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昭勇于2015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昭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2019元,实收2019元,由原告魏昭勇负担。审 判 长 李菊霞代理审判员 钟明友人民陪审员 胡汉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唐艺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