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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江西民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金在锡与王坤、王学刚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民保字第00017号申请人金在锡,男,79岁。被申请人王坤,男,现住通化市。被申请人王学刚,男,现住通化市东昌区。申请人金在锡与被申请人王坤、王学刚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6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同等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价值6万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价值6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晓云审判员 :张立斌审判员 :韩春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 张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