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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李某诉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676号原告:李某,女,1975年5月28日生,汉族,居民。被告:秦某,男,1974年4月7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高 晓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龚长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