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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吴锋、吴杰与福州华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锋,吴杰,福州华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712号原告吴锋,男,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原告吴杰,男,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建清,系原告亲属。被告福州华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赖庆辉,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莺,系单位职员。委托代理人邹尚芳,系单位职员。原告吴锋、吴杰诉被告福州华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吴锋、吴杰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锋、吴杰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锋、吴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吴锋、吴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榕榕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游秀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