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市民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民初字第581号原告王某某,男,1960年2月25日生,汉族,山东省造纸西厂下岗职工,住济南市。被告张某某,女,1960年10月14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赵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颜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