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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民初字第1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刘守全与彭功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守全,彭功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1068号原告刘守全,男,196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彭功树,男,1972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守全与被告彭功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守全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守全撤回对被告彭功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守全负担。审判员  刘春泓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园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