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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诉前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张可芳与吴书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可芳,吴书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C}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诉前保字第303号申请人:张可芳,男,汉族,1958年3月生,郯城县人。被申请人:吴书海,男,汉族,1969年1月生,江苏省徐州市人。本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的(2015)郯诉前保字第303号的保全裁定,现因被申请人缴纳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吴书海驾驶的苏CBX9**/C95D1号重型货车的扣押。审判长  佟晓赋审判员  刘国政审判员  颜廷湘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徐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