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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川执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孙仁骊申请执行唐军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仁骊,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川执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孙仁骊,男,汉族。被执行人唐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孙仁骊与被执行人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通川民初字第18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仁骊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截止2015年3月30日,被执行人唐军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孙仁骊借款本金40万元及资金利息。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孙仁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通川执字第21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可就债权本金40万元及资金利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立波审判员  蒲 军审判员  郝德钊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