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县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赵清涛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黔县刑初字第149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92年3月6日出生,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毕节市洪水乡长堰村。因本案于2014年7月7日被黔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8日黔西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15年1月29日黔西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3月2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以黔县检公诉刑诉(2015)第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3日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无驾驶证驾驶贵FL19**号小型轿车,在行驶至洪福路62号门口时,撞向推自行车的行人潘某某和在停车位上的贵F035**号中型普通客车、粤JW58**摩托车和一辆未登记摩托车,造成潘某某受伤和贵F035**号中型普通客车、粤JW58**摩托车、一辆未登记摩托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赵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贵阳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潘文国的伤情达重���二级。经贵州省黔西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赵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于2014年7月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供认属实,未提出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3日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贵FL19**号小型轿车从黔西县城关镇文化路往洪福路方向行驶至洪福路62号门口时,碰撞行人潘某某及停放于此的贵F035**号中型普通客车、粤JW58**普通二轮摩托车和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造成潘某某受伤及贵F035**号车和两辆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贵州省黔西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贵阳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潘某某的损伤程度达重伤二级。2014年7月7日,被告人赵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庭审质证、核实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我是来投案的,2014年7月3日早上大约6时许,我准备开车去崇文路龙聚租赁行还车,我驾驶贵FL19**号小型轿车从黔西县城关镇杜鹃大道方向沿水西大道、莲城大道往洪福路方向行驶,当时车速是30多码,当我行驶到洪福路中段时,只听响了一下,就看到一个推行自行车的人倒在公路上,我没有管就开车走了,我当时没有喝酒,但是是疲劳驾驶,只知道撞到人,不知道还撞到金杯车和摩托车,肇事后我往烈士墓方向逃逸了。我没有机动车驾驶证,是在我行驶方向公路的左侧(正驾驶室左前部页子板)发生碰撞的。2、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2014年7月3日早上6时许,我推行我的自行车走在公路的右边,从黔西县城关镇烈士墓方向沿洪福路往行政中心方向行驶至洪福中段时,怎么昏迷过去的我都不知道,等我清醒��来才知道我被车撞了,我主要是肺部和头部受重伤,具体被什么撞的我也不知道。3、证人朱某的证言:2014年7月3日早上7时许,我看见我家下面的公路上有交警在出现场,我看见我的踏板式普通二轮摩托车和一辆金杯车与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都被撞坏了的。4、证人周某某的证言:2014年7月2日,我朋友赵某某叫我带他去崇文路龙聚汽车租赁行租车,我们就开车去金坡,从金坡回来是下午,然后赵某某就开车走了。第二天发生交通事故后赵某某给我打电话,我还劝他回来面对。5、证人熊某某的证言:2014年7月3日早上7时,我走到洪福路中段时,看见一辆小型轿车的正驾驶室左前部撞到一个行人和停车位上的一辆金杯车和两辆普通二轮摩托车。之后小车就往烈士墓方向逃逸了。6、证人史某某的证言:2014年7月3日早上7时,我停在公路停车位上的粤JW8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被车撞了,我不知道是什么车撞的。7、证人李某某的证言:2014年7月3日早上7时,我停在停车位上的贵F035**号中型普通客车和跟我的车停在一起的二台普通二轮摩托车都被车子撞了,同时被撞的还有一个行人,当时我就报警了,还报了120急救车。8、证人李某某的证言:2014年7月2日赵某某和他的朋友来我的租车行租车,我叫他拿驾驶证来登记,他说把车开去家里拿来给我,我就把贵FL19**号轿车给他了,这辆车的车主是我妻子,后来交警队的打电话给我妻子讲车子出事故了我才知道的,车子是正驾驶室前面的叶子板和引擎盖受损。9、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肇事车辆投保的情况。10、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未查询到被告人赵某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件信息。11、身份证复印件及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及肇事车辆车主的个人基本情况。1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证实肇事车辆车主系陈某某。13、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肇事车辆的基本情况。14、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疾病证明书:证实伤者潘某某的受伤情况。15、贵州省黔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黔县公交认字(2014)第522423220140011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执:证实被告人赵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潘某某无责任,贵F035**号中型普通客车驾驶人何某某,粤JW58**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史某某和未注册登记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朱某无责任。16、贵州省黔西县公安局黔县公法行罚决字(2014)11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证实被告人赵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被行政拘留二十日及罚款400元。17、潘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伤者潘某某的个人基本情况。18、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贵警院司鉴中心(2014)法临鉴字第1577号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告知书:证实潘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损伤程度达重伤二级。19、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事故有关情况、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发生交通事故现场的相关情况。20、机动车性能检测报告及告知书:证实被告人赵某某驾驶的车辆技术性能均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要求。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重伤后肇事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确认。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减轻处罚。综上,决定对被告人赵某某减轻处罚。��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其因本案被行政拘留二十日,即自2015年4月7日起至2016年9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垚审 判 员 于 娟人民陪审员 韩菊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蔡 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