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衢开商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丁雪英与裘凯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雪英,裘凯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开商初字第262号原告:丁雪英,浙江开化人。被告:裘凯南,浙江开化人。原告与被告裘凯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40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11月11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银行贷款同期4倍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11月1日,被告裘凯南向原告借款40000元,约定2013年11月10日前归还,未约定借款利率。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裘凯南归还原告丁雪英借款本金4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5年3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330元,减半收取665元,由被告裘凯南负担。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郑龙呈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汪 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