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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唐天东唐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天东唐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240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天东唐某某,男,197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6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8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7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辩护人高先鹏,广东敬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天东唐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一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天东唐某某及其辩护人高先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始,被告人唐天东唐某某虚构可以办理澳门劳务证的事实,先后要求被害人梁某、罗某代为招收澳门务工人员并收取劳务证办证费。至2014年6月间,被告人唐天东唐某某共骗取了由被害人梁某、罗某代收的符某涛、谢某年等100多人的办证费用共计人民币82.18万元,用于个人消费。2014年7月2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唐天东唐某某抓获归案,缴获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及证件等物,追回赃款人民币12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唐天东唐某某在庭审中当庭予以供认,并有被害人梁某、罗某、袁某、吴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唐某、潘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邮寄单,户籍资料,相关说明、出入境记录、办证名单、收据等书证材料,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唐天东唐某某辩称有自首情节。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唐天东唐某某能坦白认罪,退还赃款人民币12万元,有悔罪表现,建议法庭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唐天东唐某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的问题。经查,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7月2日10时许,公安机关根据事主提供的线索,在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北山正街将被告人唐天东唐某某抓获归案。被告人唐天东唐某某并非主动投案,不符合自首条件。被告人唐天东唐某某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12万元的处理,由扣押机关依法发还给被害人。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天东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天东唐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唐天东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天东唐某某有犯罪前科,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追回部分赃款,对被告人唐天东唐某某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天东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日起至2025年1月1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12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发还给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香港审 判 员  乔吉顺人民陪审员  谢冬霖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祯阡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