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马民诉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胡静、黄大兰等与李玉峰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静,黄大兰,童文博,李玉峰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马民诉保字第00037号申请人胡静。委托代理人徐军、沙良永,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黄大兰。委托代理人徐军、沙良永,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童文博。法定代理人胡静(系童文博的母亲)。委托代理人徐军、沙良永,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玉峰。申请人胡静、黄大兰、童文博与被申请人李玉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胡静、黄大兰、童文博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玉峰银行存款人民币2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胡静、黄大兰、童文博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李玉峰银行存款人民币2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如被申请人李玉峰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不足,则该账户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至冻满为止。查封财产未经法院许可,不得买卖、转移、毁损、抵押、拍卖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所有权。申请人胡静、黄大兰、童文博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孙智渊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孙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