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冠执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张传江申请执行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传江,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5)鸡冠执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张传江,男。被执行人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家华,男。本院在执行张传江申请执行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现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鸡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鸡劳人仲裁字(2014)第750号仲裁裁决书中裁决第一项金钱给付25803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翟至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宪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