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543号原告刘某,女,居民。被告王某,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以原、被告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红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子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