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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长执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冯东兵与焦存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东兵,焦存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长执字第00025号申请执行人冯东兵,男。被执行人焦存飞,男。本院在执行冯东兵申请执行焦存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冯东兵于2015年3月18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4)延长民初字第0039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调解书第二项确定由被执行人焦存飞于2014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冯东兵购羊款10000元。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执行,于2015年3月23向被执行人焦存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焦存飞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4月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焦存飞于2015年4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冯东兵给付购羊款10000元;(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冯东兵自愿放弃;(三)被执行人焦���飞承担案件执行申请费50元。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如期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4)延长民初字第00393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怀东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张修源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呼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