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李建新与范江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新,范江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944号原告李建新,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连拴,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四军,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范江永,又名范小超,男,1984年3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新诉被告范江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新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李建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8元,由原告李建新负担。审判员 赵文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晓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