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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白德举与王云福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德举,王云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72号原告白德举,男,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农民,住山西省山阴县。被告王云福,男,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农民,住山西省山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德举与被告王云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德举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德举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德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德举负担。审 判 长  温日来审 判 员  郝玉玥人民陪审员  宁 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远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