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白德举与王云福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德举,王云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72号原告白德举,男,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农民,住山西省山阴县。被告王云福,男,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农民,住山西省山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德举与被告王云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德举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德举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德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德举负担。审 判 长 温日来审 判 员 郝玉玥人民陪审员 宁 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远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