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宋某与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286号原告:宋某,男,197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辛某,女,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陶 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帅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