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民一初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宋某与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286号原告:宋某,男,197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辛某,女,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陶 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帅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