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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鼎法民二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杜国强与陈桂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国强,陈桂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鼎法民二初字第70号原告:杜国强,男,汉族,1986年4月14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凤凰镇南坑村委会。被告:陈桂梅,女,汉族,1985年5月8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布基村委会。原告杜国强诉被告陈桂梅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国强,被告陈桂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国强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5月13日因女方怀孕,无法调解被逼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是很好,共同生育了一子一女,至2011年开始,夫妻因性格关系,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被告性格暴躁,经常对原告恶言恶语,后被告经常因小事和原告妈妈妈妈吵架,骂到原告妈妈哭,后被告与原告经常发生争吵甚至打闹,感情出现危机。原告于2014年3月开始分居,各自生活。夫妻已无感情,无法和好。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准许原告离婚;2、儿子归男方,女儿归女方抚养。被告陈桂梅辩称:原告起诉所说的不是事实,双方还有感情,我不同意离婚,平时与家婆争吵只是一两句,而不是经常吵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5月13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共同生育了儿子杜锡华(2008年7月26日出生)、女儿杜海媚(2010年11月13日出生)。现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请求离婚。案经本院调解,调解不成。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是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并共同生育两个子女。根据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和夫妻关系现状等情况综合分析,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情形。只要原告放弃离婚念头,双方互谅互让,注意培养和巩固夫妻感情,夫妻是完全可以和好的。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杜国强与被告陈桂梅离婚。二、驳回原告杜国强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杜国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