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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滨华民初字第00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龚某与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滨华民初字第00372号原告龚某。委托代理人严林,江苏欣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宁,江苏欣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邹某。委托代理人邹某甲。委托代理人浦晓云,江苏金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与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龚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000元,由龚某承担。审 判 长  钱晓平代理审判员  彭云翔人民陪审员  汤龙寿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孟心怡 更多数据: